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沈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李祎,女,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邓旗,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步超,局长。 负责人刘洪庆,大队长。 原告李祎诉被告项城市公安局、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其行政纠纷事项庭外双方已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许进举 审 判 员 崔 冀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