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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冬梅与沈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葛冬梅,女,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丁钦鹏,男,1949年10月0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沈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葛冬梅,女,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丁钦鹏,男,1949年10月0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沈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省裕恒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冬梅与被告沈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冬梅于2015年月11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冬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冬梅撤回对被告沈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冬梅承担。

审 判 长  马广富

审 判 员  黄国平

代理审判员  徐茜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抗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