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树林诉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沈行初字第22号 原告黄树林,男,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项城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 第三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齐殿淇,主任。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沈行初字第22号

原告黄树林,男,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项城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

第三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齐殿淇,主任。

原告黄树林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树林起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之后,原告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树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进举

审 判 员  崔 冀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