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962号 原告贾刘氏,女,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贾国点,男,汉族,住沈丘县。 上列原告贾刘氏、贾国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贾诺,女,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卞蕊,女,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刘氏、贾国点诉被告贾诺、卞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刘氏、贾国点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刘氏、贾国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刘氏、贾国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