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金初字第1944号 原告邵某,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马某,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