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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金初字第1944号 原告邵某,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马某,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金初字第1944号

原告邵某,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马某,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