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3号 原告:耿瑶。 被告:彭岳鸿。 被告:彭小明。 被告: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南路10栋。 法定代表人:彭岳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瑶诉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瑶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耿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耿景芝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30号院2幢1-3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387158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