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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秀与吕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新执保字第37号 申请人周六秀,女,汉族,1952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淑珍,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吕大刚,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新执保字第37号

申请人周六秀,女,汉族,1952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淑珍,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吕大刚,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因申请人周六秀与被申请人吕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吕大刚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高大昌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吕大刚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二、将担保人高大昌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予以查封。

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思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