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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庚与王继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9号 申请人:王洪庚。 被申请人:王继峰。 申请人王洪庚因与被申请人王继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继峰名下银行存款116万元或者查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9号

申请人:王洪庚。

申请人:王继峰。

申请人王洪庚因与被申请人王继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继峰名下银行存款11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继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琨名下位于洛龙区龙门大道436号1幢2-2104,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