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9号 被申请人:王继峰。 申请人王洪庚因与被申请人王继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继峰名下银行存款11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继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琨名下位于洛龙区龙门大道436号1幢2-2104,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