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02号 申请人:罗鏖。 被申请人:李延生,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中段89号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李延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志高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李延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罗鏖与被申请人李延生、洛阳文清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志高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鏖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延生、洛阳文清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志高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河南和颐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谷香驿站饭店的相应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彦生、洛阳文清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志高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5万,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