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07号 被申请人:王利敏。 申请人王惠因与被申请人王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惠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利敏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惠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1幢407,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利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