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超汇食品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88号 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超汇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中
    

河南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88号

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超汇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超汇食品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已不存在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新

审 判 员  张春英

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素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