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88号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超汇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超汇食品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已不存在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浚县中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新 审 判 员 张春英 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素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