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729号 原告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东方路路东。法定代表人王运全,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男,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标的款,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徐桃现,又名徐少杰,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桃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桃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爱华 审 判 员 董胜利 人民陪审员 刘娇灵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彦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