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420号 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3月5日典礼成婚,同年农历6月26日生育儿子杨某。我与被告在典礼后共同在浚县城镇东后街经营一间服装门市。因我们婚前彼此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生性懒惰、脾气暴躁、心胸狭窄、猜疑心极强,动不动就对我大打出手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暴力行为使我经常伤痕累累,精神和肉体上受到了较大的痛苦。现我与被告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谈,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归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告诉请,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承担。3、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孕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未孕。4、浚县人民医院8月1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原告头部外伤是被告殴打所致,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对被告杨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谈了两年后相识,我们是有感情的,能走到一起很不容易,况且还有一个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我生性懒惰、脾气暴躁不属实,婚后磕磕绊绊的都是小事,原告说我有家庭暴力也不属实,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是她的真心意思。原告称:结婚以后被告没有好好工作干活,基本上不挣钱,花钱大手大脚,其他的都属实。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情况,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日儿子杨某出生,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5与24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叫原告回家未果。2015年7月14日,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相识两年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够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加深理解,仍有和好可能。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促使双方和好,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方 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 人民陪审员 周志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素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