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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95号 原告王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十六团新三连职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95号

原告王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十六团新三连职工,住。

被告刘某,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十六团新三连职工,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