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95号 原告王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十六团新三连职工,住。 被告刘某,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十六团新三连职工,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