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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2号 申请人:洛阳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君临广场华府5幢1-1813号。 法定代表人:司马润玲。 被申请人: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2号

申请人:洛阳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君临广场华府5幢1-1813号。

法定代表人:司马润玲。

被申请人: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芙蓉购物中心1-2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

申请人洛阳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司马红斌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北苑二路南侧美茵街16号美茵湖小区15幢3-3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