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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系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连丰村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2013年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系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连丰村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2013年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0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X故意伤害一案,由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黑汤检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柳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X到庭参加诉讼,双方民事部分经当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己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袁X与朋友开车从浩良河回汤原镇途中,被害人潘XX(男,39岁)给袁X打电话向其索要赊欠的烧火柴款,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当袁X回到汤原镇理想家园小区自家楼下时,潘XX骑摩托车赶到,潘XX手持卡簧刀与袁X发生厮打,袁X从车后备箱拿出镰刀将潘XX左侧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潘XX左面部锐器伤,左面神经损伤,左腮腺导管断裂,左腮腺瘘,左睑裂闭合轻度障碍,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汤原镇西城派出所于2014年10月7日在汤原镇福运肥牛火锅店将被告人袁X抓获。

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法医鉴定、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认定被告人袁X犯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没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X与被害人潘XX(男,39岁)原系认识,被告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时曾向被害人赊过烧火柴。2014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袁X与朋友辛X开车从浩良河回汤原镇的途中,被害人潘XX给被告人袁X打电话索要赊欠的烧火柴款,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当袁X回到汤原镇理想家园小区自家楼下从车后备箱在卸轮胎时,潘XX骑摩托车赶到,下车后持卡簧刀奔向被告人袁X,辛X见状上前没拦住,潘XX用刀刺向袁X,袁X躲过后从车备箱内拿出干活时放里的镰刀,并用镰刀背打向被害人头部,潘XX在躲闪中面部被划伤。辛X见状将潘XX送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潘XX左面部锐器伤,左面神经损伤,左腮腺导管断裂,左腮腺瘘,左睑裂闭合轻度障碍,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袁X分别于2014年10月7日、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29日三次给付被害人潘XX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袁X的供述,2014年9月9日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天是潘XX给我打了两个电话我没接,后来潘XX给辛X打电话问我们在哪,回来没有呢。辛X说我们回没回去跟你有什么关系。当时辛X在我车里,我们一起从浩良河回来,潘XX又给我打电话,他问我说你什么意思,我说你啥意思,潘XX说整一下呗。他问我在那呢,我说我回家了,然后电话就挂了。等我开车到理想家园的时候,车停在8号楼门口,我把车后备箱打开正往下给我朋友拿备胎,这时潘XX骑着摩托车就过来了。他下车之后对我说,我不要钱了,我就捅你两刀,然后他就拿了一个卡簧刀就奔我来了,辛X过去拦潘XX没拦住,潘XX用刀捅我,我一躲用手抓住他拿刀的手,当时我是靠在车后备箱处,另一只手从后备箱里拿了一把镰刀用镰刀背打他的脑袋,潘XX一躲镰刀背就划到他脸部了,当时他左腮部就出血了,潘XX一使劲就把我按倒在地上了,我用脚把他给蹬开了,然后潘XX就捂着出血的脸,辛X就把潘XX拽我车里了,辛X开车就把潘XX送医院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以前我拉过他家柴禾,钱一直没给,他给我打过几次电话,我说过几天给,后来潘XX给我发短信说要整死我什么的。打完仗之后,我去医院看潘XX,给他拿了三万元钱的医疗费,当时是潘XX的妻子给我打的收条。

2、被害人潘XX的陈述,2014年9月9日下午16时左右,我给袁X打电话向他要钱,我俩就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了,我问他在哪,他说在理想家园,我就骑摩托车去了,我到那之后,他在车后备箱拿东西呢,当时那车停在理想家园6号楼和15号楼之间。我下车之后就跟他吵吵几句,袁X从车后备箱取了一镰刀就砍了我脸部一下,辛X就拉着我上医院了。袁X因为他欠我钱,我多次向他要钱他不给,今天我又给他打电话,我俩就骂起来了。他就是用镰刀背砍了我一下,我没还手,我拿了一把卡簧刀,我俩在电话里吵吵了,我为了防身、怕对我不利。我俩打仗时有辛X在场,他没动手打我。

3、证人辛X证言证实,2014年9月9日上午我和袁X上浩良河工地,中午的时候,潘XX给我打电话说要找袁X唠唠,我很生气的说怎么的啊,多大点事呀,还不能过去了。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下午15时许,我和袁X从浩良河开车往汤原走,在半路上潘XX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我没接。刚进汤原街里时,潘XX又给我打电话,我就接电话了,潘XX问我到哪里了,我说刚进汤原,潘XX说他给袁X打电话他不接,我说他接不接电话跟我说没用,以后因为这事别给我打电话。不一会,袁X就接到了潘XX电话,他们俩说什么我没细听,光听见说回一楼。我们就到了理想家园8号楼1单元,下车我和袁X收拾备胎,将备胎转移到另一辆车。刚完事,潘XX就骑摩托到我们跟前十多米远左右停了下来。我赶紧上前,潘XX从摩托车上下来,右手拿着刀,奔袁X去了。我就拉潘XX,没拉住,潘XX就从我的胳膊底下穿过去了,来到了袁X跟前,等我回过身来时,看见袁X拿着把镰刀,拿起刀背冲潘XX划了一下,俩人就厮吧起来,袁X倒在地上,我上前将潘XX给拽住了,我看见潘XX脸上出血了,我就拉潘XX去汤原县中心医院了。

4、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潘XX左面部锐器伤,左面神经损伤,左腮腺导管断裂、左腮腺瘘,左睑裂闭合轻度障碍,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5、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汤原镇理想家园小区。

6、汤原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袁X系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2013年1月30日因犯故意伤罪罪被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7、书证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袁X主动赔偿被害人医疗费45000元。

附带民事部分,经当庭调解,被告人袁X自愿赔偿被害人潘X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扣除己给付的45000元外,再给付45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