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1号 申请人:樊河波。 申请人樊河波因与被申请人阴晖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樊河波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阴晖丽名下位于洛阳市九都西路与青岛路交叉路口名门世家5-1-103号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樊河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阴晖丽名下位于洛阳市九都西路与青岛路交叉路口名门世家5-1-103号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樊河波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滨河新村6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4)字第X262687号的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