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林锡武与许全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71号 申请人林锡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许全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71号

申请人林锡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许全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1308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郭英强(身份证号码××)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许全成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林锡勇的担保人郭英强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新安办创业路南侧十区商住楼二栋607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活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