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洛阳中坤实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元润工贸有限公司、杨涛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06号 申请人:洛阳中坤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万新。 被申请人:洛阳元润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万国银座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06号

申请人:洛阳中坤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万新。

被申请人:洛阳元润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万国银座02-00-5-21。

法定代表人:王锋杰。

被申请人:杨涛

被申请人:段洛吉,系被申请人杨涛的妻子。

被申请人:赵海峰。

被申请人:黄媛媛,系被申请人赵海峰的妻子。

被申请人:王锋杰。

被申请人:杨书军,系被申请人王锋杰的丈夫。

被申请人:洛阳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倩。

被申请人:董光明。

被申请人:刘立东。

被申请人:王世红。

郑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洛阳中坤实业有限公司因与洛阳元润工贸有限公司、杨涛、段洛吉、赵海峰、黄媛媛、王锋杰、杨书军、洛阳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光明、刘立东、王世红银行承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中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元润工贸有限公司、杨涛、段洛吉、赵海峰、黄媛媛、王锋杰、杨书军、洛阳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光明、刘立东、王世红名下银行存款8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中坤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名下的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元润工贸有限公司、杨涛、段洛吉、赵海峰、黄媛媛、王锋杰、杨书军、洛阳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光明、刘立东、王世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