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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忠平与深圳市福禄成时装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165号 申请人栾忠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福禄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国际商会中心2905。 法定代表人余凌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165号

申请人栾忠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福禄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国际商会中心2905。

法定代表人余凌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4)第739号]。申请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又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栾忠平撤销保全申请。

审判员  麦合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