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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浚州街道杨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杨保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411号 原告浚县浚州街道杨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杨国坤,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浚县浚州街道杨马庄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杨保胜,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 原告浚县浚州街道杨马庄村村民委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411号

原告浚县浚州街道杨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杨国坤,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浚县浚州街道杨马庄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杨保胜,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

原告浚县浚州街道杨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马庄村委会)与被告杨保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方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马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保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保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马庄村委会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订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耕种本村土地4.5亩,约定期限8年,2004年9月30日承包到期后,被告拒不返还土地并强行耕种至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土地4.5亩。

被告杨保胜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需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土地4.5亩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原告杨马庄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证人杨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是:证人曾于1992年至2011年期间任杨马庄党支部书记,1996年时,被告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承包了本村西的一处荒坑,约定承包期5年,承包费共计700元,坑底原有耕地2.5亩,经村委1998年进行平整,耕地面积增加为4.5亩,但未增加承包费,当时的村委主任为王广江,被告于2001年承包到期后没有交过承包费,现仍承包该土地。

2、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是:其系杨马庄村村民,被告杨保胜(小名海斌)承包了村里4.5亩地,现在承包期已过了14年,村里要收回,被告拒绝退还。

被告杨保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96年,原告杨马庄村委会与被告杨保胜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由被告杨保胜承包耕种本村村西土地一块(耕地面积原为2.5亩,平整后增加为4.5亩),具体四至为东至全有地、西至路、南到高地块、北至路。约定承包期限5年。2001年承包到期后,被告占用该土地至今,且未续交承包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村土地订立的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约定的土地承包到期后,被告即应向村委归还土地。被告以各种理由长期耕种该土地且未缴纳承包费,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以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保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杨马庄村委会耕地4.5亩(四至为东至全有地、西至路、南至高地块、北至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杨保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