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7号 申请人:董艳萍。 被申请人:卢妙珍。 被申请人:李六龙,系被申请人卢妙珍的配偶。 被申请人:李益超,系被申请人卢妙珍的儿子。 被申请人:洛阳艺超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四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亚婷。 申请人董艳萍因与被申请人卢妙珍、李六龙、李益超、洛阳艺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艳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妙珍、李六龙、李益超、洛阳艺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艳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董艳萍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北水榭景园9幢120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担保人董艳萍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56号TODAY新都汇00幢3-11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X430471号的房产;查封担保人董艳萍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北水榭景园6幢4-4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389198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卢妙珍、李六龙、李益超、洛阳艺超服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