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41号 原告梅树忠,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被告郑太兵,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该第一师七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树忠与被告郑太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梅树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树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梅树忠承担。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