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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锋与席卫东、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2号 申请人:黄国锋。 被申请人:席卫东。 被申请人: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常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源德泰置业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2号

申请人:黄国锋。

被申请人:席卫东。

被申请人: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常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保国。

被申请人:阴晖丽。

申请人黄国锋因与被申请人席卫东、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李保国、阴晖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国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席卫东、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李保国、阴晖丽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国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席卫东、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李保国、阴晖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扣押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所有的整机(底盘)号为2014010010至2014010160共计151台产品型号为RD1304的拖拉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