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0号 申请人:高瑞晨。 被申请人:阴晖丽。 被申请人:席卫东。 被申请人:陈京华,系被申请人席卫东的妻子。 被申请人:傅玉安。 被申请人:傅泽瑞,系被申请人阴晖丽之子。 被申请人: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常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玉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高瑞晨因与被申请人阴晖丽、席卫东、陈京华、傅玉安、傅泽瑞、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瑞晨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阴晖丽、席卫东、陈京华、傅玉安、傅泽瑞、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瑞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阴晖丽、席卫东、陈京华、傅玉安、傅泽瑞、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梅荣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6街坊58-2-2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0)字第X106729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