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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有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千民保字第00002-1号 申请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千阳县城西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钢,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武,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家坡信用社主任。 被申请人:李有龙,男,汉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千民字第00002-1号

申请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千阳县城西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钢,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武,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家坡信用社主任。

申请人:李有龙,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千民字第000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有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平路营业所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大街营业所帐户内存款172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杨琼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