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千执字第00322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利,女,汉族。 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195号院9号楼5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妍,执行董事。 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396号张建利与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调处: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张建利工资4023元,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履行清结。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张建利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将执行标的4023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建利。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马虹英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