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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利与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千执字第00322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利,女,汉族。 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195号院9号楼5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妍,执行董事。 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千执字第00322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利,女,汉族。

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195号院9号楼5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妍,执行董事。

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396号张建利与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调处: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张建利工资4023元,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履行清结。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张建利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宝鸡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将执行标的4023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建利。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马虹英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