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886号 原告付指进。 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甘汉华。 委托代理人王江峰。 上列原告付指进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指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