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05号 原告李勤州,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第一师七团十三连职工。 被告刘永锤,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第一师七团十三连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世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州与被告刘永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勤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李勤州承担。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