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1095号 原告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轻工业园区二区。 法定代表人王书刚,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贞,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其,任总经理。 被告徐林宽,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住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林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3元,申请保全费3433元,合计8246元,由原告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