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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与胡露,陈少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保字第36号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侨花园A座1-3层。 代表人唐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碧玉,广东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露,香港居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保字第36号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侨花园A座1-3层。

代表人唐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碧玉,广东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露,香港居民。

被申请人陈少华,香港居民。

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涉外受字(2011)第108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1年11月15日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53407.6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胡露、陈少华名下价值2253407.6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活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