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46号 申请人江琳 被申请人合肥美菱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合肥美菱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江琳合肥美菱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合肥美菱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告江琳于合肥美菱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合肥美菱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江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 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李活光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