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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宗与惠州市纳伟仁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保字第4号 申请人陈玉宗。 被申请人惠州市纳伟仁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告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保字第4号

申请人陈玉宗。

被申请人惠州市纳伟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告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

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李活光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