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保字第4号 申请人陈玉宗。 被申请人惠州市纳伟仁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告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 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李活光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