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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玲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张素玲。 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银屏路。 第三人莫祖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玲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和第三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张素玲。

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银屏路。

第三人莫祖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玲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和第三人莫祖麟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