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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长民初字第01045号 原告殷某某。 被告孙某某,又名孙某某。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公告传唤未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长民初字第01045号

原告殷某某

被告孙某某,又名孙某某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殷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28日生一女孙某甲。在生孩子之前两人关系尚可,但生孩子之后,被告凡事都听她父母的,经常为家庭小事与他争吵。他于2004年6月外出打工,之后很少回家,直到2010年11月回家后,被告父母告知他被告自2010年6月份失去联系,不知具体下落。现认为被告与他性格不合,生活不到一块,并且两人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所以起诉要求离婚,女儿孙某甲由他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按规定给付。

被告孙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2年8月28日生一女孙某甲。婚初两人关系尚可,但生孩子之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6月原告外出打工,之后很少回家。此期间,被告亦外出打工。自2010年6月起,被告再未与家属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女孙某甲由他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按规定给付。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因下落不明,未到庭,无答辩。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及本院同被告之母的谈话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且婚初两人关系尚可,但自2004年6月起,原告外出打工,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又自2010年6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女儿孙某甲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酌情确定为由被告自2012年5月起每月给付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女儿孙某甲由原告殷某某抚养,被告孙某某自2012年5月起每月给付生活费15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建涛

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

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