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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五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长民初字第00968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宁,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长民初字第00968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宁,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第五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承祖,系该组组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北村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北村五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俊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西北村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于宁之委托代理人高建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北村五组诉讼代表人李承祖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从小出生在被告村组,于1990年同被告村组的村民高保全结婚,后于2005年离婚,但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属于被告村组的村民。两被告应分配其征地款415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西北村村委会辩称:根据村委会指定的分配方案,不同意给原告分配征地款。

被告西北村五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从小出生在被告村组。1990年同被告村组的村民高保全结婚,双方又于2005年3月8日协议离婚。在此期间,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2011年12月29日,因被告村组的土地被合法征用,两被告给村组的其他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41545元,而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分配其征地款415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其户口本、身份证、合疗证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户口在被告村组,属于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两被告应给其分配征地款。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不同意分配。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出生后,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虽然同被告村组的村民结婚后又离婚,但其户口一直未发生迁转,属于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理应享有同村组的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但两被告给村组的其他村民分配征地款,亦应给原告分配。原告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五村民小组分配原告李某某征地款41545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会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8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第五村民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三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