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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付某甲、付某乙,第三人付某丙、付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5888号 原告付某某,又名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付某某之女。 被告付某甲。 被告付某乙。 第三人付某丙。 第三人付某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5888号

原告付某某,又名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付某某之女。

被告付某甲

被告付某乙。

第三人付某丙。

第三人付某丁。

第三人付某戊。

委托代理人田某甲

本院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某甲、付某乙,第三人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被告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2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山燕妮

审 判 员  杨 霖

人民陪审员  赵孝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慧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