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保字第43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28层28E-H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大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安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1号第三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全。 被申请人翁广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被申请人曾祥地,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梅永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李众学,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申请人梁瑞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1)第973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金来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安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翁广斌、曾祥地、梅永颜、李众学、梁瑞芳名下价值43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深圳市金来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1#厂房(华科)5-A、5-B、5-E、5-F号房的房产(深房地字第4000504526、4000504529、4000504525、4000504530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