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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长民初字第01116号 原告谢某某。 被告张某(某)某。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长民初字第01116号

原告某某

被告张某(某)某。

原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1998年被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实质的改善,2009年8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现去向不明,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1992年1月1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1993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1994年2月12日生一子谢某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1997年开始,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1998年被告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明显改善,2009年8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至今未归,亦未有任何音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砲里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1998年被告曾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特别是被告下落不明近两年有余,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一民

审 判 员  樊宝卫

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