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71号 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民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育哲,系被告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红,系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傅 妮 人民陪审员 赵孝文 人民陪审员 王 悦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