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500号 申请执行人:张长森。 被执行人:武淑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长森诉被告武淑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武淑新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武淑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淑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伊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3)伊州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