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夏放诉周其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87号 申请执行人:夏放。 被执行人:周其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放诉被告周其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周其林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87号

申请执行人:夏放。

执行人:周其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放诉被告周其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周其林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周其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其林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伊民初字第3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