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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树伟诉徐福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86号 申请执行人:彭树伟。 被执行人:徐福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树伟诉被告徐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徐福生的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86号

申请执行人:彭树伟。

执行人:徐福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树伟诉被告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徐福生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徐福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树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福生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伊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1)伊州民三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