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新华路支行诉陈瑞、王权、王春雷小额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新华路支行。 负责人:古丽其曼·赛里木。 被执行人:陈瑞。 被执行人:王权。 被执行人:王春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新华路行。

负责人:古丽其曼·赛里木。

被执行人:陈瑞。

被执行人:王权。

被执行人:王春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新华路行诉被告陈瑞、王权、王春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新华路支行诉被告陈瑞、王权、王春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瑞、王权、王春雷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陈瑞、王权、王春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新华路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瑞、王权、王春雷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伊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