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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勇生、陈婷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904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杨勇生。 被执行人:陈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勇生、陈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904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杨勇生。

被执行人:陈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勇生、陈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杨勇生、陈婷婷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杨勇生、陈婷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勇生、陈婷婷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伊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