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巧玲。 法定代表人:胡洋。 被执行人:伊犁新丰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二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伊犁滕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祥宁农牧有限公司、伊犁新丰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新疆祥宁农牧有限公司、伊犁新丰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新疆祥宁农牧有限公司、伊犁新丰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滕旭商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祥宁农牧有限公司、伊犁新丰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伊州民三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