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308号 负责人:寇改梅。 被执行人:张庆台。 本院受理的原告伊宁市汇丰水暖建材商店诉被告张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庆台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张庆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宁市汇丰水暖建材商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庆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伊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