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83号 申请执行人:俞杰。 申请执行人:王碧洲。 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杰、王碧洲诉被告伊犁众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伊犁众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伊犁众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杰、王碧洲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伊犁众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伊州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