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1211号 申请执行人:马常福。 被执行人:马孝。 被执行人:马自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常福与被告马孝、马自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马孝、马自珍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马孝、马自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常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孝、马自珍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