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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华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响执字第01023号 申请执行人张友华 被执行人缪安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响民初第0163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缪安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响执字第01023号

申请执行张友

执行人缪安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响民初第0163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缪安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缪安山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缪安山的银行存款17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正广

执行员  王 忠

执行员  李 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